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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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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法制[1992]6号

  【发布日期】1992-04-20

  【生效日期】1992-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行

《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津政法制〔19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46号政令)的全面实施,推进我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确保落实。

            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凭身着警服、佩带标志执行公务,必要时,应出示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凡在本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处室、科、所、站、队中的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领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出示专用证件的除外。

 四、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编号,统一颁证。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颁证工作机构,负责监制证件、办理审批手续、监督证件使用。

 五、国家有关部、委、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使用,但应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证件样本、领受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名单、证号等。也可申领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已有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市属委局自行制发的各种行政执法证件,均应重新换发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原证同时作废。

  行政机关没有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申请程序办理。

 六、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委局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对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及试用期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发证。

 七、颁证工作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申请领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审核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负责颁发上述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负责组织对上述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申请领取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审核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并负责颁发上述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区县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还应负责领取区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表送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审。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市属委局所送的申请表后,应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将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的申请表抄送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备查。

 八、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统一颁发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应建立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

 九、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遗失者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办理补证手续时由遗失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报纸刊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按颁证工作程序办理补证。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一线岗位,其所在机关应将其证件收回,并向有关审核机关备案。颁证机关应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十、行政委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在新的规定未颁布前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十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有权暂扣、吊销或者责成有关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和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十二、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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