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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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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4年天津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70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4年天津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发〔2004〕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市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加,按照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提出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2004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2%,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2%;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5%,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20%。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得低于下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上线以内。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依据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协商,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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