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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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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年热化工程有关优 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1999-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年热化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三年热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确保实现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住宅集中供热问题的目标,使城市热化率达到70%以上,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列入市三年热化工程计划的供热项目,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年热化工程的锅炉房、换热站及附属设施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商品房开发除外)。

  二、三年热化工程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参照《天津市货币安置拆除直管公产房屋补偿办法》 (房管〔1998〕132号)执行。

  三、三年热化工程免交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规划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赔偿费。减半交纳施工污水处理费和渣土排放处置费。水、电等配套按照规划要求自行组织建设。工程用电贴费由市电力局给予优惠支持。

  四、热化工程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 按照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规定,征收的供热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免征营业税。

  六、三年热化工程建设砍伐绿化树木的,按砍一补一执行;掘动绿地的,按破一补一恢复。

  七、三年热化工程供热管网挖掘一般道路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挖掘修复费。热化工程尽量避免冬季施工或挖掘近五年内新建的道路,确需冬季施工或挖掘的,经市建委批准后按挖掘修复费的1.5倍收取。

  八、对原有住宅的补建集资办法和标准,继续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文执行。

  九、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三年热化工程,确保我市三年热化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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