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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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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重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68号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03-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重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3〕276号)精神,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快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据我国《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重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准入的重点和范围

  我市近期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重点食品是: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类制品、食油、果蔬、奶类制品、豆类制品,桶(瓶)装水、调味品、饮料等。通过试点与示范,逐步扩大食品市场准入的品类和范围。

  实行市场准入的主体范围是:各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零售店及餐饮业(以下简称市场)。

  二、市场准入的条件

  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近期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二)凡纳入市场准入范围的食品,实行小包装上市的,其包装上必须标明品名、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对于生鲜食品,必须配置保鲜、冷藏设备。食品的运输贮存,必须符合商务部关于实施“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要求。

  (三)凡纳入市场准入范围的食品,在本市市场销售过程中,其卫生和质量不得有不良记录。

  三、市场准入的措施

  (一)实行重点食品销售档案管理。我市各食品经销单位,对市内外生产厂家的经营资质、有关证照、生产品种、生产规模、质量标准、信誉程度等情况,必须建立进货销售档案,实行专项管理。

  (二)认真执行索证制度。各食品经销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按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及相关票据。必要时要深入生产单位实地考察。证、照不齐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三)完善检测体系。各批发市场必须配置果蔬农药残留检测设备、设立检测部门;各经销单位必须配备简便、适用的速测仪器。市有关部门要本着统一抽检和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食品检测制度和检测体系, 对准入商品实行定期检测,检测结果要在有关新闻媒体或经营场所进行公示。

  (四)实行有问题食品的退出和惩处制度。对于在检查和检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和有毒有害元素超标等有问题的食品,必须下架退市。对违规销售的生产加工企业及经销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大力推广优质食品。对于经过长期的市场检验,证明质量可靠并为广大消费者认可的优质食品,进行重点推广和宣传,以推动放心食品工程的深入开展。

  (六)搞好联合检查。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各经销单位食品准入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其中包括对建立食品档案、索证索票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执行市场准入制度而违规经营的,予以警告;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为加强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委。办公室成员由市商委、市农委、市交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组成。

  市商委负责市场准入工作的综合协调、行业规划和管理;市农委负责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和基地产品的质量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食品卫生监管的规定,审核发放食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对市场销售的食品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工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资质审查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及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加强对食品加工中质量卫生安全的抽查、监管,进一步规范与食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的食品卫生水平,为广大市民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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