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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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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9]26号

  【发布日期】1989-11-19

  【生效日期】1989-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

(1989年11月19日津政发〔198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践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如下:

 一、各级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一)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情况,反映信息,提出建议。

  (二)负责起草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和其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总结推广防治工作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三)调查、掌握地方病病(疫)情,分析本地区发病情况,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制定地方病防治对策,推动、检查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提供有关地方病资料,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地方病病(疫)情监测和防治效果观察,考核、验收防治成果。

  (五)负责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物资、药械、交通工具等计划的申报,提出分配方案,监督检查使用情况,防止浪费、挪用。

  (六)抓好地方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防治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学术交流。

  (七)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搞好地方病防治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卫生部门

  (一)做好地方病病(疫)情报告,负责地方病病(疫)情监测和水质监测。

  (二)积极做好地方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工作,提高医疗水平。

  (三)负责碘盐加工所需碘化钾经费。

  (四)做好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三、农业部门

  (一)会同财政和地方病防治部门共同负责安排乡村饮水除氟工程所需经费,共同制定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与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共同做好乡村饮水除氟工作的宣传、推动工作。

 四、财政部门

  (一)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二)会同地方病防治、农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地方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计划、物资部门

  负责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规划。根据工作需要由市计委统筹安排解决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物资指标。

 六、编制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管理机构、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供销部门

  (一)负责地甲病病区食盐加碘和碘盐供应工作,保证碘盐质量。

  (二)对病区按规定销售碘盐,严禁农、牧盐和工业盐冲击碘盐市场。

  (三)碘盐加工厂必须建立化验室,设专人对加工的碘盐进行监测。储存、销售碘盐的容器要加盖密闭,要有标记,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防止碘盐的挥发和流失。

  (四)协助卫生部门对碘盐的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保证病区人民吃上合格的碘盐;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稽查私盐,严禁非碘盐流入病区。

  (五)销售碘盐时要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食用、保管方法。

 八、水利部门

  (一)与地方病防治、地质、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制订改水除氟规划,共同完成改水除氟任务。负责水源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在地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经费中,优先安排一定数量专款,用于高氟地区改水防氟工程建设和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三)会同地方病防治、财政等部门进行改水除氟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协助受益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郊县城镇改水除氟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地质部门

  (一)负责地方病区地质环境调查,提供有关地质及水文资料,与地方病防治、水利等部门互相配合,搞好防病改水工作。

  (二)对与地质环境有关的地方病进行致病因素的研究,找出余缺的原因和条件以及解决的办法。

 十、城乡建设部门

  (一)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采用高氟水源的水厂改水除氟工作。

  (二)组织科研部门开展改水除氟的研究,并配合地方病防治部门搞好技术指导。

 十一、科研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防治地方病重点科研课题的经费。

 十二、畜牧、农场管理部门

  (一)掌握畜间布氏杆菌病的疫情,及时提出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畜间布氏杆菌病的疫情调查,开展家畜的检、免疫工作,做好畜间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切实做好病畜的处理和净化工作,防止畜间布氏杆菌病传染给人。

 十三、工商管理部门

  (一)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按规定处理患病家畜及畜产品。

  (二)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稽查处理向地甲病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十四、教育部门

  (一)在病区学校开展课内外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五、医药部门

  负责编报地方病年度用药计划,及时供应所需药品、器械,保证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十六、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地方病的危害,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介绍地方病防治工作经验。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部门承担任务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地方

                          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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