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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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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滨海委拟定的天津市国民经济和发展“十一五”规划等四个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62号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2004-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滨海委拟定的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发展“十一五”规划等四个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4〕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 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和《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市滨海委拟定的《滨海新区整体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认识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规划就是生产力,就是投资环境的意识。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确定的方针必须有一个好的规划。规划编制、完善的过程就是对客观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我们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

  二、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搞好规划的编制。只有协调发展,才能科学发展。要运用科学的系统管理理论指导规划的编制;要把天津放在全国,放在环渤海中心城市大环境下研究;要对影响天津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突出深化改革,把天津放到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就一些重大问题可聘请国家级研究机构、专家进行咨询。要把天津的情况研究透,规划要体现天津特色。

  三、要坚持“三步走”的发展战略。“三步走”战略是经过市委全委会研究确定的,是符合天津实际的,对天津已经论证清楚的东西,要运用到规划中,要把天津多年发展、改革中积聚的能量释放出来。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四个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涉及的有关地区和部门,都要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按照工作进度要求,做好各规划编制之间的衔接,切实完成好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还要注意把规划的编制和推动当前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编制规划促进当前工作。滨海新区整体发展规划9月底前要完成初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月底前完成初稿。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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