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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38号
【发布日期】1984-07-31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县集体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的通知
(1984年7月31日津政发〔1984〕138号)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计委、农委,市财政局、审计局、乡镇企业局:
为增加郊区、县公用事业的发展资金,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郊区、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
凡座落在四郊、五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按利润总额的5%计算公用事业费,随工商所得税一起交纳。为简化手续,可在工商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时,一次计算征收,分别开具缴款单据。此项费用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列支。
公用事业费由各郊区、县财政局专户存储,由各郊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改善市政公用设施,改善环境条件,支持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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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a9c2bc9891daa99db43a9ea272dbc898d2064b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