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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163号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2003-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天津市2003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劳局[2003]163号)
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继续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具体规定仍按《关于天津市2002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2]156号)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以2002年实发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全额核减成建制划出职工和离退休、离职、开除等而减少的工资。核增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增人增资翘尾工资及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
为保证2003年全市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目标的完成,按2002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的13%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由此增加的工资总额在考核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时,可视同完成减亏或利润指标。
二、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盈利企业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作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调整后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基数。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02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2]156号)执行。
四、核定表的报送
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2003年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并于2003年7月底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负责税务征管的区县税务分局备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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