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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我市青少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和加强青少 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的开展和管理规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试点工作的 管理办法。
一、俱乐部的任务与性质
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任务是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探
索创建新型的青少年社会体育组织,吸引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青少年体育 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依托体育设施、各类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以培养青少年体育
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 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社会体育组织。
二、俱乐部条件
1.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位应为我市各类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学校等,创建单位重 视青少年体育活动普及工作,具有满足众多(1000人以上)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需求的体育场馆
和设施。
2.具有必要的专职教练员或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体育健身活 动。
3.俱乐部自觉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下,通过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 行和生存发展。
三、俱乐部活动要求
1.俱乐部吸纳周边青少年学生作为本俱乐部会员,组织进行丰富多彩、科学文明的体育 健身活动,保证学生会员每周能在俱乐部参加体育活动2-3次,每次活动在1小时以上。
2.节假日、双休日积极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所在周边 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
3.俱乐部之间积极开展体育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4.俱乐部每年吸纳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不少于10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20万 人次。
四、组织管理
1.天津市体育局是我市组织实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青少 年体育俱乐部的规划和组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拟成立推动天津市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社会
组织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的指导。
2.各俱乐部的试点工作,由各区县体委、体协等负责组织实施。俱乐部的组建单位负责 俱乐部的日常活动的组织管理。各单项运动协会及有关部门参与俱乐部活动的组织指导。
3.各俱乐部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4.市体育局与组建单位签订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事宜的协议书,以保证俱乐部试点工 作的顺利开展。
5.市体育局每年将组织对俱乐部进行检查,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开展俱乐 部工作,取得成绩的予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不力的俱乐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
整改;对已不具备俱乐部条件的俱乐部,将取消俱乐部资格。
五、资金来源及使用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要求,我市体育俱乐部试点投资原则为:国家体育总局和天津市 体育局分别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给每个体育俱乐部资助资金,每个组建单位投入创建俱乐部
专项资金。俱乐部按照有关规定,可收取会员费或培训费,接受社会捐赠。此资金用于俱乐 部改善体育设施、添置体育器材、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形象宣传等。天津市体育局负
责对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的监督。
六、标志
按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要求,每个俱乐部统一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单位-中国体育 彩票资助"的牌匾。俱乐部会员服装按要求统一,印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标志。
天津市体育局
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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