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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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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98修正)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07

  【生效日期】1998-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八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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