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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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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删除。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环保、卫生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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