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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2-05
【生效日期】1994-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内
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津政发〔1994〕83号)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市内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市内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危陋房屋改造的顺利实施,鼓励各区政府和产权单位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加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46号),现就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产权单位从危改还迁安置住房的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储存。
二、提取公共维修基金后的售房款,属于单位自管产的,所有权不变,存入单位住房基金;私房产权人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售房款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市内六区出售直管公房还迁安置住房的资金,70%留给区政府,作为区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危房改造周转金,3%作为区房管部门售房成本支出,10%作为房管部门物业管理基金,由市房管局分配使用,17%作为市住房基金。
三、按照上述规定分配使用的售房资金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需经市、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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