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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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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试行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98号

  【发布日期】1984-11-25

  【生效日期】1984-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试行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1984年11月25日津政发〔1984〕1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试行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试行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津政发〔1982〕28号),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注意用其所学,发挥其专长。原是工人,符合干部条件而工作又需要的,可以吸收为干部,提干手续按市人事局、二教局津人〔1983〕53号文件规定办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如系非在职人员,可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各用人单位(有关区、县、局)将录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计划报市从事局综合平衡,各用人单位如有编制和增人指标,即可按市人事局的平衡意见,具体组织录用工作。通过必要的专业考核、政审、体检,符合干部条件者,按照市人事局津人〔1983〕6号文件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

 二、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其工资低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的,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工作满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国家工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等)改按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其他在职人员仍实行见习期一年,工资低于高等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的,专科学历的改按三十九元执行,本科学历的按四十六元执行;见习期满按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定级。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属于非在职人员录用为干部的,试用期一年,专科学历的试用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三十九元,本科学历的试用期间发给临时工资四十六元;试用期满按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转正定级。

 三、工资待遇执行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其工资改定为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时间,从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之月起执行。非在职人员录用为干部的,从市人事局批准录用后报到上班之日起发给临时工资。

  在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改定工资待遇,由主管区、县、局审查,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到银行办理工资追加手续。非在职人员凭市人事局审批手续到银行办理工资追加手续。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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