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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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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3]8号

  【发布日期】1993-02-20

  【生效日期】1993-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

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津政发〔199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劝业场地区为我市商业中心区。为提高该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价值,繁荣经济,促进对外开放,现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规划管理的地域范围为以下路线圈定的地区:从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沿赤峰道――南京路――锦州道――新华路――多伦道――张自忠路――大沽路,再到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报批。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分区规划或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该地区实施改造的管理依据。

 三、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现有居住建筑,在进行必要的维修或加固时,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四、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的改造建设,以建商贸、旅游、金融、信息、办公、娱乐以及其他非居住性的公共建筑为主,经审批后也可建少量较高标准的综合性的商住建筑。

 五、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翻建商贸性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时,要充分考虑相邻现有规划待改造的住宅等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符合防火有关规定。对已改造或规划保留的建筑,还需满足卫生间距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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