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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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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18

  【生效日期】1987-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八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速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作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管理,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建委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中心”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公用设施管理,以及外部建设条件的协调,并督促各有关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批复所承办的申请文件。

第四条 驻“中心”的天津市外资工程承包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工程建设方面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并承办有关业务,负责提供涉外工程设计、施工承包业务的洽淡、安排和组织落实。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一次定包。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在落实工程设计、施工委托或承包后,进行初步设计。然后提请“中心”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颁发建筑施工执照,同时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办理:

  (一)建设用地的划拨和土地使用手续;

  (二)核发房产、土地使用证,非新建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办理房产、土地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及登记手续;

  (三)环境保护的确认和管理手续;

  (四)消防安全的确认和管理手续;

  (五)各种配套工程设施的建设及使用手续。

第六条 “中心”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以上事项的申请后,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并在收到申请书后三十天内答复中方合营或合作单位。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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