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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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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 的技术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51号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

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

(津政发〔2004〕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我市各级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市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我市强制性技术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由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两项指标构成(见附一)。

  第三条 开发区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必须按照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用地面积超过行业用地定额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准用地。

  必须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工业改、 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其用地规模控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除应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工业项目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 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采用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第七条 开发区建设应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 对分期实施的,每期项目占地规模应根据实际入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开发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向开发区集中。

  第九条 开发区应统一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设施,并按功能分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其中,绿地率不低于35%,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开发区规划用地总面积的7%,并禁止建设别墅。

  第十条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成套职工住宅、 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并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行政办公用房占用土地面积,其规模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应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修正幅度不宜低于规定中的相应区域投资强度区域修正系数(见附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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