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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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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订的《关于综合整治街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9]30号

  【发布日期】1989-04-11

  【生效日期】1989-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订的

《关于综合整治街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11日津政办发〔198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拟订的《关于综合整治街道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综合整治街道的若干规定

  综合整治街道,是改造旧城区的一条新途径,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长期任务,它对改善城市景观容貌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综合整治街道,是指对街道及其沿街两侧建筑、院落、绿化和周围环境,按街道功能及市容景观的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综合性的整修和管理。

 二、综合整治街道必须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在综合整治中,凡涉及到的部门、地区、单位,都应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区应按市拨整修经费20%的比例出资,从区建设开发盈利中列支,用于街道综合整治。

 四、单位产权房屋和单位租赁的经营用房,由本单位按街景设计要求自修,或出资委托整修施工部门代修。整修私产房屋,凡需大修的可采取“私修公助”的办法,适当给予补贴。

 五、综合整治街道涉及到单位的违章建筑,凡确定拆除的,必须按期拆除;凡需拓宽退线的,必须按规划要求和完成限期拆除退线。

  涉及到居民住户的违章建筑,原则上一律拆除。道路两侧占压边道的煤池、炉挡等,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治。确因居住困难而临时住违章建筑的特困户,由其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并按规划要求予以清整。

 六、综合整治街道所需拆除、拆建、增建或变更用途的公产房屋,由各区整修办公室统一向区房管部门申报,房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七、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镶边改造的街道,道路拓宽后遗留的残缺房屋,以及沿街的一些破旧简陋平房,可就地整修、落地翻修、实行简易起步,并按平房改造的优惠政策同等对待。

 八、凡因整修施工需临时占路和占地(包括道路和河道管理用地),由各区整修办公室一次性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免交占路、占地费和押金。整修施工部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损坏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章赔偿。

 九、凡属综合整治街道中建设的小绿地、小花坛等,整修验收后由本地区园林部门接管。

 十、有碍街道综合整治的市政、园林、电力、邮电、广告、公用、消防及公安交通等设施,由有关部门予以修饰和整治,已废弃的一律拆除。上述部门,对综合整治街道中涉及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要予以协助配合。

 十一、综合整治后的街道两侧房屋建筑,需再次进行维修、重新装饰或新开门脸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十二、为使街景协调一致,经过综合整治的街道,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以上(含架空管线)各种设施,规划部门要严格审查。

 十三、本规定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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