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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79号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2003-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03〕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去年,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同时建立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空港物流加工区管委会),与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空港物流加工区的规划管理和行政管理。为加快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就空港物流加工区管委会的管理权限通知如下:
一、空港物流加工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空港物流加工区的行政事务,其在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范围内行使的权限比照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在天津港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管理权限执行。
二、负责空港物流加工区的行政管理。作为空港物流加工区注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区内计划、劳动人事、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环保、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管理。
三、负责空港物流加工区的规划、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以及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审核、批准在空港物流加工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权限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合同、章程。
五、负责空港物流加工区对外经贸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服务。管理空港物流加工区的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和对外贸易的管理。
六、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空港物流加工区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设在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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