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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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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工程技术干部和农业技术干部考 晋升技术职称中 个政策性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1981]津科干字第10号

  【发布日期】1981-01-24

  【生效日期】1981-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通知)

(1981)津科干字第10号         关于工程技术干部和农业技术干部考核晋升技术

            职称中几个政策性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局、区、县,各有关院校:

  市委一九八0年九月十八日发出津党发(1980)154号文件以来,全市工程技术干部和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发现一些政策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略)

 二、(略)

 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说明之三》第十一条,对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大学、大专、中专学校肄业,是指学完本专业技术基础课的肄业生,并有肄业证书。凡是一九六六年以后的大、中专肄业生,按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待。

 四、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最近通知: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公布后大学专科毕业生,做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一般定技术员,经过考核具备助理工程师条件的可定为助理工程师。

  对在《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公布后取得技术员职称的科技人员,晋升助理工程师时,为了衡量其专业基础理论是否达到助理工程师的标准,除考核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专业需要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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