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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77号
【发布日期】1987-06-04
【生效日期】1987-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员会、口岸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天津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6月4日津政发〔1987〕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委员会、口岸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天津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改进天津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意见
为使集装箱运输更好地支持对外贸易,做到经济、迅速、方便、安全地为外贸进出口服务,针对当前天津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提前集装箱集港时间。为利于开展门到门运输,可在装船前七天内集港。对外省、市到发的集装箱,港口实行随到随收。
二、为了方便货主,船公司(或代理)除对多式联运货物在内地签发联运提单外,对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凭已装船提单结汇的,船公司(或代理)要在船泊开船后24小时内完成签发提单工作。为节省货主到港口签发提单再回当地结汇的时间,船公司(或代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港口腹地设点,实行在内地签发提单。对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凭待装船提单结汇的,港口实行签发“码头(港站)收据”的办法,发货人凭码头(港站)收据向船公司(或代理)换取正本提单。
三、凡是具备发箱条件的内地货主,只要有经塘沽站同意的与仓储单位签订的协议,就可向集装箱专用线办理发到手续。经与铁路部门商定,在现有国际集装箱办理线的基础上,再增加几条国际集装箱办理线,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需要。
四、按照经济合理的运输原则,根据集装箱运输的现状,路程在二百公里左右的,原则上安排汽车运输。
五、为了分清各有关部门在国际集装箱使用和周转过程中的责任,在加强集装箱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设备交接单制度。
六、为方便门到门运输,使海关监管手续既符合国家规定,又方便运输,海关在装箱较多的厂(库)实行驻厂监管或为厂(库)代培监装人员的办法,按海关的规定监督装箱。
七、为了认真贯彻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货物进出口部门(或代运单位)应及时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商品检验局以协议和其它形式对经常接收进口货物的单位培训检验人员,按商检规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出口法检的验箱,商检局应及时到现场检验。
八、有关部门应分期分批举办国际集装箱业务培训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九、对各单位为发展集装箱运输签订的各项经济协议、联合运输协议(海铁联运协议以及货主、公路、港口等部门之间签订的储运、箱子回空及箱子管理等方面的协议),涉及天津港的,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和市交通委员会应积极给以支持,帮助推动,并不断地总结完善,使国际集装箱运输尽快形成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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