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天津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天津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庆祝节日和进行宣 活动 挂 语的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庆祝节日和进行宣 活动 挂 语的规定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4]62号

  【发布日期】1984-04-25

  【生效日期】1984-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1984年4月25日津政办发〔1984〕62号)  为维护我市市容观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16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时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节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一日内拆除完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逢本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其张挂时间,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精神自行决定。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办理。

 三、属于一个时期中心工作,如文明礼貌月、交通安全、绿化、选举等需要张挂宣传标语时,从张挂之日起,到期满后三日内拆除完毕。

 四、标语要书写正确,字体端正,字迹清晰,保持整齐完好。

 五、标语要用布帐或过街横标等形式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电杆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

 六、属于长期性的宣传标语的设置,除了与橱窗布置结合起来的以外,均应由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七、属于广告、寻人、换房以及调换工作等各种招贴,必须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

 八、对在墙壁、电杆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者,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拆除者,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张挂长期性宣传标语者,由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中队)和郊、县市容管理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并每处罚款一元。经教育罚款仍不立即纠正者,加重处罚。

 九、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各区及各郊区、县城镇。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各级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cb00dc9e5c5e2437a3459ba44f02d279b6ee4b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