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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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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津劳办[2001]240号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2001-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

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1〕240号二00一年八月二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批的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应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明于当月20日之前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分中心接到资料后,对其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月的25日之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人员本人平均点工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等书面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并凭上述书面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退休审批。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在受理之月的月底之前完成审批,审批中如需查阅本人档案的,应向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档通知,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送交。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其养老金由分中心按规定直接发放。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的,应当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后按有关规定为其申办提前退休资格确认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上述正常退休的规定办理。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户口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国定居的,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户口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失业人员继承人申领资格及出国定居人员的申领资格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专门机构予以确认。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流动到外省市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或按规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遇前述规定的情况时,由失业人员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或公司)提出申请,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或公司)负责为失业人员按本通知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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