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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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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69号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通知

(津政发〔2003〕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按照2003年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和市政府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努力降低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处置不良贷款,努力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

  近年来,全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战略部署,努力增加存贷款总量,积极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狠抓信贷管理,加大消化不良贷款,信贷质量和经济效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宏观经济因素、社会信用环境以及金融企业信贷管理等方面的影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大、所占比例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到2002年末,全市中资金融机构按照“一逾两呆”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54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的20.7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97个百分点;全市中资金融机构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余额为607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的25.20%。各金融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管理,扩大金融开放,依法处置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市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处置不良贷款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主要目标

  全市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目标是,以2002年经核实的不良贷款为基数,2003年不良贷款减少20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到14%以下;2004年不良贷款再减少10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到10%以下;2005年要进一步降低不良贷款所占比例,使信贷资产质量达到全国较好水平。2003年及以后年度新出现的不良贷款,由各金融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解决。各金融企业要制定本机构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提出处置不良贷款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工作安排。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贷款的年度指标,由银行监管机构会同各金融企业商定。

  三、金融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与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抓住今后几年天津市面临的重要发展机遇,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问题。要按照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优势,加紧制订和实施业务发展规划,增强市场营销观念,科学确定市场定位,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挖掘优质贷款项目,充分发挥新增贷款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经济的共同发展。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内部综合改革,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资金运作模式,加强信贷管理,严格防范发生新的不良贷款和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四、金融企业要积极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各金融企业要围绕不良贷款比例下降到10%以下的目标,认真分析和研究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和结构,研究分解本机构今明两年降低不良贷款的目标任务,制定分年度清收和盘活贷款计划。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强化清收激励机制,树立风险资产营销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要建立降低不良贷款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对完成本机构不良贷款下降目标负总责;各分支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清收工作,确定专业清收人员,明确阶段性任务目标;在此基础上,要将降低不良贷款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业绩之一进行考核,实行绩效挂钩。要建立新发生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对新发生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五、金融企业要努力提高核销呆账的能力

  各金融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和我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增加贷款规模,积极搞好市场营销,提高企业利润水平,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各自总行反映不良贷款的实际状况,争取最大限度地用活、用足呆账核销政策,力争多消化一部分不良贷款;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要针对自身业务发展状况,调整发展思路,合理安排利润分配,增提并足额使用呆账准备金,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

  六、积极采用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积极支持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接收债权企业)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处置不良贷款试点。处置仍有一定资产、还存在投资价值的不良债权(如“烂尾楼”等贷款项目),在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停缓建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2〕54号)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具体运作办法: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债权银行将不良债权折价转让给接收债权企业,经接收债权企业确权后对不良债权集中追索;债权银行先对不良贷款办理以资抵债,接收债权企业折价接收这部分抵债资产;经过法院裁决将债务人资产所有权过户到债权银行名下,再折价转让给接收债权企业。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的折价率由债权人银行、接收债权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债权人银行因划转不良债权、资产形成的损失,如果超出财务承受能力,要争取向所属总行申请亏损挂账,在以后的会计年度逐步消化。信托投资公司取得资产所有权的,应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处置这部分资产,既可以吸引社会各种实体参与风险投资、继续经营,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拍卖或租赁。

  七、积极组织债务重组和整体处置不良贷款

  各有关部门和金融企业要努力帮助困难企业改进生产经营,尽快偿还逾期贷款。对有生产经营能力、产品有市场、能够继续经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人银行和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要充分利用国家现有减免利息政策,通过将资产和债务同时转让给第三方,用优良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等方式,积极组织实施债务重组,有关银行要积极争取其总行对贷款本金给予一定折扣的政策。积极支持对不良贷款实施整体处置,由债权人银行和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烂尾楼”贷款、“三无企业”贷款、企业主管部门担保贷款、拟退出企业和破产企业贷款的具体情况,会同法院制订整体处置不良贷款的基本方案,依照法律规定处置不良贷款。

  八、为进一步加快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请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造成不良贷款的违法违纪人员,为进一步加快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请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支持金融企业依法保全和追索债权,加大已判决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坚决清收故意拖欠贷款企业的债务。请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支持金融企业研究制定整体处置不良贷款的工作,加快审理进度。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受理金融企业直接呈送的申请支付令。

  九、对处置不良贷款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会同银行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政策,积极支持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处置不良贷款。

  (一)各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一律实行按照办理贷款抵押件数定额收费;取消向企业收取的更名、重新注册等费用。对处置不良贷款需要办理的有关证件和手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减免各项收费。市财政局要建立企业破产准备金,帮助破产企业达到银行最低受偿条件。市级税务部门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工商企业和投资公司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政策,解决破产企业及有关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基金欠缴等方面的问题。市财政局和金融监管机构要研究制定金融企业降低不良贷款工作考核制度,对完成降低不良贷款指标的金融企业给予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奖励。

  (二)银行和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应遵循竞争、择优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银行和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三)各有关部门要为银行和企业及时提供申请呆账核销需要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为银行和企业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提供周到和便捷的服务。

  (四)请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金融案件诉讼费用规定,向应支付诉讼费的诉讼方收取诉讼费。

  (五)请银行监管部门协调各金融企业积极支持企业发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不良贷款,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行联合制裁。

  (六)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贷款时,因企业改制、关停、破产将其债务落实到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可以以当地土地使用权抵偿不良贷款。

  十、切实加强处置不良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市政府设立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组成,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金融政策,坚持依法行政,搞好服务,规范工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有条件的要实行一站式服务。要积极搞好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工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各金融企业的协调配合,积极偿还银行债务,实现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的共同发展。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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