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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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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考 测验的意见》

  【发布单位】80202/80203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123号

  【发布日期】1982-07-01

  【生效日期】198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1982〕123号       批转市科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和提

             升技术职称考核测验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考核测验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我市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从工人其他人员中选拔技术人员,是当前和今后不拘一格开发技术人才,不断解决我市工程技术人员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除考核其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外,还应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外语程度进行测验。对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四化”建设的长远需要出发,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局和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要密切协作,积极地、有计划地安排好这部分人员参加进修和测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保证考核测验水平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

附:           关于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考核测验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为了充分调动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刻苦钻研科学技术,搞好对这部分人员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工作,现提出有关考核测验的意见如下:

 一、参加考核测验的科技人员范围

  (1)不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申请技术员职称和不具备大学本科四年制毕业学历申请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称,从事三年(具有相当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者)或五年(具有相当初中毕业文化程度者)以上技术干部工作的技术人员;

  (2)未经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和获得批准以前的函授大学、业余大学、“七.二一”大学的毕业生,从事技术干部工作三年以上,申请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

  (3)《暂行规定》颁发以后取得技术员职称,已从事技术干部工作三年以上申请助理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

  (4)“文革”期间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有测验不及格科目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科目的测验。

  以下两种人员,可以不参加测验,由市科委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一直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现仍在技术干部工作岗位,实际起到骨干作用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

  (2)五级以上老工作,脱产从事技术干部工作五年以上,现仍在技术干部工作岗位,实际起到骨干作用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考核测验的内容

  (1)基础理论知识的测验:

  申请助理工程师职称的,测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四年制水平的四门课程,即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或有机(无机)化学,指定的专业基础课和外语。

  申请技术员职称的,测验中专水平的三门课程,即数学、物理或化学和指定的专业基础课。

  申请工程师职称的,除应测验申请助理工程师职称的规定课程外,按照《暂行规定》第六条(二)项要求, 还应对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的系统程度进行考核。

  (2)技术知识和业务成绩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现在从事技术工作的情况和本人的技术报告,以及必要的实地考察和技术答辩进行考核评议。

 三、考核测验办法和时间安排

  由于多年来许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的自修和各种方式的业余学习、进修,拟于一九八三年上半年对上述范围内申请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第一次全市统考。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成绩证明书;不合格的和本人自认为需要进修后才能参加统考的,市有关部门和局将分别按照规定课程组织进修班。一九八三年以后的统考由进修班每学期进行一,次每门课程统考成绩合格发给成绩证明书。全部应测课程合格后,所在单位技术职称评审组织和相应的评定委员会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经过全面考核评议,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于虽测验成绩合格,但经技术考核达不到《暂行规定》要求的,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以后还可以再申请技术考核。对于测验成绩不合格的,所在单位仍应采取措施给他们学习补课的机会,帮助他们提高,以后还可以申请测验。条件太差的,也可分配其他合适工作。

  应测人员的统一考试发证和组织进修班,实行市、局分工负责。申请助理工程师职称人员全部应测课程的统一考试、发证工作和组织进修班,以及申请技术职称人员的中专数学、物理、化学的统一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负责;申请技术员职称人员专业基础课程的统一考试和发证工作,以信全部应测课程进修班,由各局负责。

  具体安排是:

  (1)凡属测验范围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介绍,可直接向市科技进修学院和各局报名,参加统一考试和进修。

  (2)不参加进修班学习的,也可以参加市科技进修学院和各局应测课程进修班的期末统一考试。为使应考者做好学习安排,统考部门将提前公布统考的科目和时间。每一课程考试合格后,按照上述规定发证。

  (3)市科技进修学院和各局要按照申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职称应测课程,根据正规高等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教学大纲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进修班。为了组织好教学,进修应进行入学考试,考试合格的编入进修班;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进修班,本人进行文化补习后再考入进修班。各局办班方式,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委托局中专、职工大学来办,也可以组织专科进修班。但所负责的专业基础课的测验一定要由局组织统考,不能下放。

  (4)各类应测课程进修班一般占用业余时间上课。不在星期日公休的单位,应保证上课时间。

  (5)人数很少或因专业限制组织统考和进修班有实际困难的局,可以主动与有关专业局联系,参加有关专业局的统考和进修班。有关专业局应发扬协作精神,积极支持,不得拒绝。

 四、有关的几个问题

  (1)凡在《暂行规定》颁布以后,已确定技术职称的,属于应没范围的人员,要一律参加一九八三年的统一测验。成绩合格者其职称予以承认;成绩不合格者要参加进修班学习,限两、三年内补上,原定职称可暂保留。不参加测验和进修的, 原定职称应予撤销。

  (2)为评定职称而考核测验的成绩是表明工程技术人员基础理论知识达到的水平。测验成绩合格是评定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或主要的依据,更不能依此确定本人的学历。

  (3)按照《暂行规定》要求,申请技术职称的人员,现职必须是在技术干部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各局、公司人事(干部)部门要依靠科技管理部门,在从严掌握的原则下,对本行业的技术干部岗位和技术工作做出规定。对于那些技术干部工作和技术工人工作很难区分的岗位(如:产品检验、实验、分析和化验,设备检修,技术改造,产品调试等),更要注意做出明确规定, 以备各单位在审查不具备规定学历工程技术人员时作为依据。

  不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技术干部工作不足规定年限的人员,均不能参加统考和进修班,更不能评定技术职称。

  (4)“以工代干”的技术人员(包括虽未经正式批准为“以工代干”,但实际已脱离工人岗位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技术人员),凡是现在技术干部工作岗位从事技术工作,符合参加考核测验范围的,均可申请技术职称,参加考核测验后由评定委员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5)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通过进修和考核测验,确定提升技术职称工作,是激励工程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促进各级领导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的一项有力措施。各单位要按照他们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水平,做好安排,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参加统考和进修。今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凡是不参加市科技进修学院和各局的统考或测验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授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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