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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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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17号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2001-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

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1〕17号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重大农业

           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两院一校”)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书》、《科技合作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系指经天津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批准实施并签订专项合同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原则上依照天津市有关科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实行市、区(县、局、院)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其中,市匹配资金主要来自科技合作引导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或具备第(五)项所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天津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规划要求,对全市农业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二)项目具有较大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两院一校”先进、成熟技术,经过技术鉴定,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具备推广和开发条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由天津市与“两院一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 。天津方应具有较强的科技需求、较高的科技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配套的技术� 开发环境,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两院一校”方为技术的研制单� 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有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及试验条件。

  (五)经天津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批准,从国外引进先进、� 适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以前,由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农业发展“十五”规划、科教兴农“十五”规划,征求有关部门及“两院一校”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形成《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指南》,发送给农业系统各区、县、局、院。

 第八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一)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区、县、局、院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凡申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需经“两院一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各区、县、局、院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认定的项目报送市农委。

 第九条 已列入天津市其他农业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暂限于成果开发、基地建设等生产应用领域,不受理研究类、软科学类、成果转让类、培训等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农委,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况;

  (三)技术情况(包括知识产权、成果技术水平、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四)国内外应用情况;

  (五)开发及产业化前景(包括市场占有份额现状、开发及产业化目标、市场前景分析、规模经济规划、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的可能性等);

  (六)开发及产业化基本设计(包括机制与体制、年度投入计划、实施计划、政策需求等)。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市农委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的原则,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15天内,提出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候选项目。

 第十三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候选项目,由市农委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对其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同行专家评议书》或《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四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评估论证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天津市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项目的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是否具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所需的成熟储备、技术力量和条件;开发的市场前景;对天津农业经济、科技发展是否有较大的带动作用,以及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分析、投入产出情况等。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五条 每年1月,由市农委将通过可行性评估的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在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交流日活动中,提交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列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年度计划并使用科技合作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市农委与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经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农委下达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年度计划及科技合作专项引导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签定后,向农委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每年12月,提交年度总结、经费结算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市农委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计划项目及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在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交流日活动中,由市农委向天津市与“两院一校”联合指导小组提交上一年度计划执行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经专家委员会验收,验收工作由市农委负责组织。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合同书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预定的要求;

  (二)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三)符合经费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具备鉴定条件的项目,可按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鉴定通过的项目,经市农委同意,可向市科委申请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农委负责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档案管理。已完成的项目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开题报告书(申报书)、论证材料(同行评议书)、年度总结、年度财务报告、项目验收材料等记载项目立项、进展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需中止、撤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连同项目中止、撤销、变更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市农委,由市农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批准,由有关部门办理项目中止、撤销、变更手续。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推进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不断取得实效,对于在实施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从事农业科技合作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每两年奖励一次。

 第二十六条 奖励形式:

  (一)由市政府授予农业科技合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当年的科技合作引导资金列支。

 第二十七条 评审程序由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科技合作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经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名,由联合指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 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项目可按规定申报天津市科技进步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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