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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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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津蓟高速公路优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2003-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关于津蓟高速公路优惠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为更好的发挥津蓟高速公路作用,促进我市北部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行驶津蓟高速公路的车辆实行优惠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优惠收费标准

  一类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50元。

  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70元。

  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120元。

  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及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145元。

  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175元。

  二、上述优惠收费标准自2003年11月7日起实行,暂定为两年。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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