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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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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挽救、改 的决定

  【发布单位】802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4-03

  【生效日期】1982-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挽救、改造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当前,我市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既是社会治安的危害者,又是林彪、“四人帮”流毒的受害者,是在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和无政府主义影响下,个人主义恶性发展走上邪路的。他们既有很大的盲动性、破坏性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强、可以教育、挽救的一面。因此,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贯彻执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通过劳动教养的感化,把他们从违法犯罪的邪路上拉回来,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动员社会力量,配合劳动教养部门,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英雄、模范、作家、艺术家、科教工作者等各方面人士,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劳动教养部门的工作,接受劳动教养部门的邀请,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五讲四美”教育、人生观教育、前途教育、近代革命史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等,引导他们看到社会主义祖国的光明前途,启发他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觉悟,把他们从违法犯罪的迷途中感化过来,弃旧图新,回头向善。

 三、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的单位、街道、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和劳动教养场所联系,定期看望劳动教养人员,了解他们的情况,作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他们感到前途有望而积极接受改造。

 四、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要支持公安部门的劳动教养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关怀,不要嫌弃。应按照劳动教养部门的规定,通过会见、写信等方式,作好劝教工作,以便促使他们尽快地改造好。

 五、劳动教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教养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实行文明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积极性,努力作好本职工作。要有计划地邀请各方面人士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认真热情地接待前来会见和看望的人员,主动介绍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对于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教的人员,不得歧视。不要叫他们“劳教释放人员”。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他们的具体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工作、劳动方面的问题,巩固他们的改造成果。

 七、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本决定。要有计划地组织人民代表对劳动教养场所进行视察,了解贯彻执行劳动教养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教养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解决。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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