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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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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外事办公室《关于节减少外事活动费用的 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80号

  【发布日期】1987-06-13

  【生效日期】1987-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外事办公室

《关于节减少外事活动费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年6月13日津政发〔1987〕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节减外事活动费用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节减外事活动费用的几点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节减外事活动费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接待外宾费用开支。

  (一)凡是按照规定应由中央主管部门接待的外宾,其在津活动的费用,我市外事费不予开支;凡是自费来访的外宾,不得改由我方招待;凡是企业单位(含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接待的外宾,不得由外事费用开支;招待内宾,不得在外事费项下列支。

  (二)使用外事费开支接待外宾并在市外事办公室报销的单位,事先应将接待计划连同经费预算(附开支明细表)一并报送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凡不属外事费开支范围的或未经同意开支的,以及无故超过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宴请外宾要从严掌握。有些外宾可不宴请。重要外宾来津访问,宴请一般以一次为宜。大、中型宴请应采用冷餐、酒会、茶会等形式。宴请可用天津酒,一般不用茅台酒。

  参加宴请的我方人数和宴请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凡违反规定的,财会部门不予报销。

  各单位宴请需要市领导同志出席的,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经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呈报,费用由主办单位开支。

  (四)除接待重要外宾和大型代表团外,一般不得在宾馆、饭店租用工作间。租用出租汽车也要严格控制,与外事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使用外事费租用汽车。

 二、严格控制出国人员。派遣出国团(组),除经济、技术、贸易和必要的外事往来外,其他一律停止。出国团(组)要坚持“少、小、精”原则。出国时间要尽可能缩短,不得随便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出国人员要节约开支,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出国人员偿还。

 三、为了控制友好城市间互访团的费用开支,由市外事办公室商对方后,按对等原则,统一制定年度交流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计划内的出访团(组)要根据双方协议,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和出访城市。对计划外的团(组)一般不予安排。

 四、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举行合同签字和开业剪彩仪式,一般不举行宴请。如确需举行,可采用酒会形式,但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安排市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

 五、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外事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如需赠送礼品,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所赠礼品要有纪念意义和天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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