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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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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单位】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津园区管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2005-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津园区管发[2005]35号)

  第一条根据《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符合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中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于指定网站在线填报并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由园区管委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企业拥有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各一份,内容包括:

  (1)在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

  (2)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奖励或成果登记的证明;

  (3)产品采用标准的证明,产品通过各类认证的证明;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华苑产业区的企业报送至园区管委会科技局服务窗口,南开科技园、武清开发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和塘沽海洋科技工业园内的企业报送至相应区域管理机构的企业管理部门(或由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

  (二)审批。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审批。对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企业,可以通过向有关方面的专家征询意见或者到现场考查的方式确定认定意见;

  (三)颁证。园区管委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新办企业的经营时间已跨年度或实际经营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园区管委会按季度认定,并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分批进行公告。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换发《证书》,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进行复审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认定工作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同。

  第九条对经过认定或通过复审满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年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进行年检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检工作程序与认定工作程序相同,并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1、5、6项中所列相关材料。

  第十条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按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津园区企字【1997】2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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