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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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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44号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44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意见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娱乐业的现状,现就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游戏机厅适用税率为20%。

 二、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适用税率为15%。

 三、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射击(箭)、飞镖、戏水、水上滑梯、碰碰车(船)、飞降(蹦极)、滑道、滚轴溜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及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娱乐城)等适用税率为10%。

  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娱乐城)是指集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房、戏水馆(场)等为一体的高消费娱乐场所。

 四、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适用税率为5%。

 五、对上述娱乐场所兼营烟、酒、饮料、食品的,无论其帐务如何处理,均应按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宾馆、饭店、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娱乐设施及大型综合性中心(娱乐城),其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纳税,凡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实的,一并从高税率计征。

 七、本意见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津政发〔1993〕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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