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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44号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44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意见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娱乐业的现状,现就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游戏机厅适用税率为20%。
二、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适用税率为15%。
三、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射击(箭)、飞镖、戏水、水上滑梯、碰碰车(船)、飞降(蹦极)、滑道、滚轴溜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及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娱乐城)等适用税率为10%。
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娱乐城)是指集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房、戏水馆(场)等为一体的高消费娱乐场所。
四、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适用税率为5%。
五、对上述娱乐场所兼营烟、酒、饮料、食品的,无论其帐务如何处理,均应按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宾馆、饭店、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娱乐设施及大型综合性中心(娱乐城),其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纳税,凡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实的,一并从高税率计征。
七、本意见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津政发〔1993〕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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