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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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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 路集贸市场的通告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1999-06-26

  【生效日期】1999-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路集贸市场的通告

(津政发〔1999〕37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了加强占路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综合治理,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及《关于对城市道路环境秩序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与112条主干道路相交的占路市场和15个重点地区、12个重点治理的街内的占路市场应逐步撤销,建厅退路。

 二、所有市场开办单位均应成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严禁市场摊贩外溢经营;市场口必须按规定退线15米,并设置明显统一标志。

 四、严禁在占路市场内经营歌舞厅、发廊、洗头房、洗脚房、汽车摩托车维修部和木器、玻璃、金属加工店等项目,已经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清除。

 五、严禁转租摊位。不准经营人员在市场内生活居住。对外地来津在集贸市场经营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六、要加强市场内的统一建设管理,严禁乱搭乱盖、乱吊乱挂、乱堆乱放。要加强市场内环境卫生与环境秩序的治理,切实做到文明整洁、摆放有序。

 七、严禁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进行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堆存物品,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追究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12条主干道路、15片重点地区、12个重点治理的整建制街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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