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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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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对暂时保留 路市场规范整治达 工作的 项规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市综(2003)50号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2003-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关于对暂时保留占路市场规范整治达标工作的几项规定

(市综(2003)50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1999年第11号令《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整治各类农贸市场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完成好今年对暂时保留占路市场进行规范整治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标准。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暂时保留的占路市场规范整治工作的领导。各街、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规范整治的决心不能变,标准不能降,干劲不能减。责任落实到位,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各区市场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这次规范整治工作,加大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必要的措施,抓好规范整治后的日常管理,确保今年规范整治暂时保留占路市场任务的完成。

  二、市场开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加强对市场内部环境秩序的整治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整治达标工作的资金投入。为使整治工作尽快见到实效,各市场开办单位今年要将全年收益的20%的资金投入到市场规范整治中来。今后在暂时保留期限内每年要拿出不低于全年度收益的10%用于市场建设、维修和管理,其开支计划于年底前报区市场办。

  四、实行百分考核亮黄牌警告。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整治各类农贸市场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18条规范整治标准实行百分考核。凡经考核低于8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对一次考核低于60分或二次考核得黄牌警告的市场,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市场主要责任人给予就地免职处分,同时追究其上级领导部门责任,被停业整顿的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允许开业。

  五、建立市、区两级督查制度。市、区两级监察部门对市场开办单位顶着不办、拖延时间、不按要求进行投入和整治达不到标准的,要追究市场开办单位领导的渎职责任。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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