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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123号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2003-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涉及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用地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03〕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制定发布涉及城市建设、开发区建设用地内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3月31日发布的《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联合调查组〈关于加快塘沽地区开发开放步伐的调查报告〉》(津政发〔1992〕21号)和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7月13日发布的《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暂行规定〉
》 (津政发〔1995〕44号)予以废止。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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