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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2-27
【生效日期】2003-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个人负担,保障老工人的基本医疗,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未参保老工人享受基本医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00元。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由80%提高为95%。
三、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将老工人的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由80%提高为95%。
四、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和未参保企业的老工人,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企业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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