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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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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8]97号

  【发布日期】1988-08-14

  【生效日期】1988-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14日津政发〔1988〕97号)各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城镇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城镇抗震防灾规划。

 第三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基本目标是:逐步提高城镇的综合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城镇在遭到相当于国家规定的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要害系统不受较重破坏,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很快恢复生产,人民生活基本正常。

 第四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期和规划区的范围,要与城镇总体规划一致。

 第五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重点,要根据城镇的性质、规模、功能、历史、地理位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等因素,着重提出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和对策。

 第六条 有编制规划任务的区县,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规划、城建、设计科研、院校和有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七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中的震害预测,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抗震设防小区划,要报送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天津市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城镇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三年至五年)进行修订。

 第九条 编制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经费,要列入区、县财政计划,统筹安排。国家和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章 编制步骤和方法

 第十条 要广泛搜集、调查与城镇抗震防灾有关的各种基础资料,并加以分析整理,作为编制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对城镇及附近地区可能发生地震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判断,并以国家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烈度为依据,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二条 要根据地震基本烈度,结合本地区的地震地质、场地条件、地形地貌和历史震害等条件,做出抗震设防小区划。抗震设防小区划,应包括城镇不同地区可能遭遇的地震影响或破坏势(可用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表示),同时划分出可能出现的滑坡、震陷、液化、水患等不利地段。抗震设防小区划以500×500米或每平方公里为一单元小区,便于规划、工程建设的应用。

 第十三条 进行震害预测,要根据城镇的不同特点有所侧重,对地震时城镇可能造成的主要震害做出估计,并提出减轻震害的措施,工程震害预测的重点,要放在城镇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震害预测,则可在房屋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历史地震震害经验进行。在城镇震害预测的基础上,做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预测。

 第十四条 在完成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工作的基础上,找出城镇抗御地震灾害的各个薄弱环节。编制出城镇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与规划。

  编制城镇抗震防灾规划,以图纸,表格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表达,要有指导性、科学性、普及性并便于实施。

  根据当前地震形势,对不具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条件的城镇,可先编制初步规划,再逐步完成抗震防灾规划。

            第三章 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是全面防止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规划,其主要内容是:

  (一)抗震防灾规划纲要。这是抗震防灾规划的总纲,主要包括:城镇现状和防灾能力,地震对城镇的影响及危害程度,抗震防灾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措施,规划的主要内容和依据等。

  (二)土地利用规划。根据规划的抗震设防小区划和震害预测等成果,区划出对抗震有利和不利的区域范围,不同地区适宜于建筑的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和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地段范围。

  (三)避震疏散规划。要规划出城镇的主、次道路及街坊的避震通道、防灾据点、避震疏散场地(如公园、绿地、体育场、空旷场地等)。

  (四)城镇生命线工程防灾规划。包括城镇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煤气、热力、医疗、消防、物资供应等系统提高抗震能力和防灾措施的规划。

  (五)防止次生灾害规划。包括水灾、火灾、爆炸、溢毒、放射性辐射和海啸等次生灾害的危险程度,防灾措施规划。

  (六)抗震加固规划。包括提高城镇现有工程设施,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抗震能力的规划。

  (七)震前应急准备及震后抢险救灾规划。包括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两个部分。主要有人员疏散与避震,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障,伤员的救护治疗,消防,防止次生灾害,抢险与抢修、救灾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交通与治安管制等。

  (八)抗震防灾专业人才培训、宣传和防灾训练的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城镇抗震防灾初步规划,是根据现有其资料和经验编制的粗线条规划,其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城镇及附近地区的历史地震及其灾害,地震地质及场地条件等,以国家规定的基本烈度为依据,对地震危险性做出初步分析;

  (二)根据城镇工程设施和人口分布状况,阐明未来地震可能造成的主要灾害,城镇抗震防灾的主要薄弱环节和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措施、实施方法与步骤。重点放在抗震加固,避震疏散、抢险救灾和应急预案等方面。

            第四章 规则的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城镇基本情况:

  (一)城镇环境、历史变迁及其发展概况;

  (二)城镇人口、密度及地区分布,季节和昼夜人流分布,人口年龄构成及老幼龄人口的分布;

  (三)城镇公园、绿地、空旷场地和人防工程的分布及其可利用情况;

  (四)城镇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能力及其分布;

  (五)指挥机构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分布;

  (六)重要文物、古迹分布及防灾能力;

  (七)环境污染源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八)历史地震记载及震害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一)城镇及周围地区的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和典型地质剖面图;

  (二)第四系等厚线图;

  (三)填土分布图;

  (四)地下水位及分布;

  (五)古河道分布;

  (六)可液化土层分布。

 第十九条 地形地貌资料:

  (一)规划区内的地形测量图;

  (二)可能出现震陷、滑坡、崩塌的地区及分布;

  (三)地面沉降或隆起的观测资料;

  (四)城镇海岸线变化的观测资料。

 第二十条 建筑物、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能力:

  (一)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分布、结构和抗震能力;

  (二)不同时期的建筑特点、设防情况和施工质量;

  (三)水利工程及其防灾能力;

  (四)工业构筑物及设备的抗震能力分析;

  (五)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及分析;

  (六)有可能发生在地震次生灾害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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