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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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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办钢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16号

  【发布日期】1987-06-01

  【生效日期】198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办钢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月1日津政发〔1987〕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国家对钢材指令性分配计划逐渐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逐渐扩大的情况下,为了搞活流通,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经生〔1986〕791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试办钢材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的设立和经营范围

  我市钢材市场设立在市物资局所属的物资综合贸易中心和金属材料公司交易中心。同时,国家指定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华北一级站在我市设立钢材市场。

  在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中,除直达供应的外,由物资部门中转的、国家安连投放市场的和市筹措(含地方进口)的钢材,由市金属材料公司交易中心经营管理。

  钢铁企业按国家规定自销的钢材,生产建设单位库存多余或品种调剂的钢材,由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和金属材料公司交易中心经营管理。

  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发的资源,由组织开发部门经营。

 二、购销的原则和方式

  (一)由国家分配、物资部门中转的钢材,按市计委指令性计划以国拨价(包括地方价)组织供应;市筹措钢材和国家投放市场的钢材,按市计委指导性计划以市场价投放,实行有领导、有控制的钢材市场;其余钢材均自由购销。

  (二)由国家分配、物资部门中转的钢材,按历年平均订货率95%组织用户衔接,签订供货合同或供需衔接卡片。用户逾期不买的,由金属材料公司按市场价格投放市场。国拨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在原定供货期截止之后的两个月一次退还用户,允许用户从其他渠道自行组织进货。

  市筹措钢材资源投放市场的差价收入,作为物资开发基金,由筹措资源单位单独记帐,专项立户使用。

  (三)在钢材市场投放、成交的钢材,凭上述指定的市钢材市场开具的证明,按经生〔1986〕791号文件享受减免税待遇;不经上述钢材市场签证销售的钢材,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四)由钢材市场组织供需双方相互成交的钢材,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资局审定后,可适当收取服务费。费用由购方负担。供需双方自行成交,经指定市场签证的,不收取服务费。

 三、价格管理

  市场钢材的价格,由市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钢材价格协调小组按月或不定期向全市通报,并以供货期间的平均价格(分品种)作为物资部门退还差价的依据。

  市钢材价格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由市物价局牵头,市物资局、冶金局有关人员参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实施细则,推动实施,并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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