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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3]81号
【发布日期】2003-05-24
【生效日期】2003-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旅游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3]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自治区、中央、兵团驻乌各单位:
目前,我市的旅游旺季已经到来,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和我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到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为广大农牧民增加收入奔小康创造条件,为全市广大人民创造良好的旅游休闲环境,确保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夺取防治非典和经挤建设的双胜利,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全面开放。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旅游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广泛宣传和开展“新疆人游新疆”活动。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组织、有效推动、热情服务,切实把这一工作开展好。
二、各旅游景区(点)要严格落实我市防治非典各项措施,在景区(点)大门处设置游客健康申报点,疆内旅游团可凭各旅行社出具的游客健康申报表办理购票手续;疆内游客凭对所乘车辆及司机进行登记后即可办理购票手续;来自有疫情地区的游客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在我市已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的证明,测量体温和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后,办理购票手续。
三、各旅行社、接待宾馆、旅游车队要严格落实我市各项防治非典措施,对游客要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防病消毒。
四、各旅游景区(点)内设立的毡房、餐厅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要符合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并建立体温档案,要严格落实通风、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治非典措施。
五、各旅游景区(点)要设立医疗服务站,制定非典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对住宿游客要加强医学观察。
六、游客要自觉遵守我市防治非典的各项措施和景区(点)的规定,维护公共卫生,健康消费,做文明游客。对不执行我市防治非典各项措施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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