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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3〕6号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2003-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消防是关系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消防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成效显著。为促进消防工作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拟定的《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
自治区公安厅
(二○○三年一月八日)
“九五”期间,我区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为保卫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社会预防大灾的整体能力依然较低,突出表现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亟待加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消防警力不足。消防装备落后,与日益繁重的消防监督和社会抢险任务不相适应。
“十五”期间,自治区经济发展将以富民强区为目标,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壮大支柱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必将得到全面发展。为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提高社会防御大灾的整体能力,结合新疆当前消防工作的实际,本着全面发展、务实创新的原则,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制定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战略目标和发展原则战略目标
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减少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最大限度的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工作现代化水平。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强基础性训练设施建设,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完善车辆装备结构,提高消防专业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进一步推进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大力加强社会消防救援力量建设。
发展原则
将消防工作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疆消防工作的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发展,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深入贯彻《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依法加强消防事业的各项工作建设。
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将消防工作通过有效的机制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开发社会潜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参与消防工作。
贯彻“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保证消防工作的各项建设不冒进、不滞后,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开拓创新,既要有统一目标,又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发展,起带头示范作用。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贯彻《消防法》,全面推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建立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规划、消防宣传。
消防队伍建设、火灾扑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通过签订责任书,奖惩兑现等有效的方式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2.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立稳定、平衡、足额、通畅的财政供应渠道;
(3)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类纵火案件、失火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严惩责任人,并追究领导责任;
(4)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5)工商、文化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证审核范围;
(6)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7)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工作,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和部队正规化建设;
(8)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通过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公布消防安全公约和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等有效形式,提高社区的防灾能力。从2003年起,认真抓好社区消防建设试点工作。2005年在全疆所有城镇全面推行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法定消防工作职责,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人大、政协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将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审议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实施督导。
(二)认真组织制定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扩充公安消防机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城市(镇)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城市(镇),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同城市建设同步实施,仍未制定或完善的,应加紧制定、修订。2002年底前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两地必须完成;2003年底前州、市、地政府所在市、2004年底县级市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如沙湾、库车、轮台、鄯善等)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全疆其他有城镇总体规划的县也应制定消防规划,保证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此外,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按照城镇消防规划中消火栓建设标准的要求,各地通过新建道路配套落实,旧城改造增设和住宅小区统一规划等措施,每年增加20%应增加市政消火栓的数量,加快城市消火栓建设的步伐,到2005年底力争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各地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尽快配齐配足消防装备。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执勤车辆和装备,引进新型消防主战车和具备登高、照明、排烟、防化、洗消、抢险救援功能的特种消防车,优化装备结构。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小型消防站,包括社区微型站。
2.扩充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结合行业公安陆续转入地方公安序列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实际,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陆续在国家级开发区公安局、吐哈公安局、塔里木公安局、准噶尔公安局、塔西南公安局、吉木萨尔县、裕民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巩留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新和县、温宿县、洛浦县、麦盖提县、疏勒县等地公安局和乌鲁木齐钢城、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增设公安消防机构,保证全疆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的设置率达到80%。
3.加强社会消防培训中心和消防训练基地建设。2004年底建成集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易燃液体储罐区、铁路、隧道、飞机等特殊灾害事故的现代化模拟训练基地。
(三)规范消防监督管理、改进灭火救援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1.社会面的火灾预防工作
(1)加强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指导,社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保安全的工作模式,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底5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05年底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行《消防安全控制方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积极引进经济制约机制,督促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在重大工程和技改项目中设置消防专项资金,保证消防设施的前期投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资金;研究探索将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与保险业务挂钩,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能力。
(3)积极开展家庭火灾预防工作。通过广泛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建设,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结合经济的发展,逐步实施消防器材进家庭活动。
(4)加强农村和牧区的消防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和牧区防火工作特点,制定相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做好日常和季节性防火工作。根据我区农业产品结构调整实际,重点加强产棉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证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安全布局合理、消防水源充足、防火分隔措施到位、建筑耐火等级达标、消防设施器材完备。
(5)持续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目前分布在中心城区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影响城市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逐步予以整改。
2.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业务的规范化建设
(1)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通过经常性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措施,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2)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依照公安部《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建设规定》,加强防火监督、建筑审核、验收、火灾调查、消防宣传等各项工作,严格各类业务档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先进科学的检查设备,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到2003年州、市、地政府所在市消防科建设达到优良水平,2004年90%的县级市消防大队建设达到优良水平。
(3)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走上正规化、规范化道路。“十五”期间通过派出所试点总结经验,在全疆公安派出所全面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2003年全疆各地市均建立试点单位并通过验收,2004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全面推开。
3.适应现代火灾的特点,实践“练为战”的思想。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和“从难从严”的要求。改进训练内容、方法、手段,加强灭火救援能力
(1)推进训练改革工作。结合士官制度改革和士兵服役年限缩短的实际,修订大纲,制定分级训练标准,加强灭火基础理论教育以及使用操作各类消防装备的应用性训练,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情况下实战模拟训练。
(2)加强责任区情况熟悉,提高灭火救援预案的实用性。切实掌握辖区道路、水源以及单位内部重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救援预案。从抢险救援的实际出发,认真做好各类可预见灾害事故的预案制定和模拟演练工作。
(四)拓展社会化消防宣传面,切实提高全民的消防法制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1.深入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十五”期间,消防站全部对社会开放。经济较发达城市应建立防灾教育馆,在互联网上建立新疆特色的消防宣传网站,通过拓宽消防宣传领域和形式,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2.全面普及消防素质教育。各中小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设适应中小学生的消防基础教育课程。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全区“四五”普法内容,强化各级领导和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3.完善和拓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渠道。自治区、地级市应建立一定规模的消防培训中心,与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在相关行业培训业务之中纳入消防知识内容,从多种渠道和层次保证单位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维修、销售人员和装饰、装修及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工种人员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4.通过有奖征文、竞赛、知识问答和消防图片、摄影展览等活动,努力提高群众自觉参与消防宣传的热情,营造社会宣传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后勤保障
1.加强现役制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1)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改进灭火救援工作,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努力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坚持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努力增强干部求学上进的动力。到2005年,消防部队干部队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提高到90%,团职干部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比例提高到50%,“十五”期间,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增编,缩小未设消防站和消防监督机构的城区、县市数量。
2.积极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抓好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建设。结合新疆的经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加强石油、棉花、天然气等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根据西气东输工程的建设情况指导相关单位建立相适应的专职队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加强业务学习和实际演练,提高业务素质。
3.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按照面向基层,服务一线和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加大营房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投入,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工作现代化水平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消防部队科学管理和科技应用水平。
1.加快消防信息化工程建设进度。依托“金盾工程”,建成公安消防综合业务数据通信网,开发应用软件,建立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办公系统、教育培训系统;利用城域宽带网逐步实现公安消防机构同消防重点互联,共享信息,提高消防监督效能。
2.建设完善抢险救援快速反应指挥系统。完成全疆地级城市119接警调度系统改造,建成具有火警受理、指挥调度、电子地图、计算机辅助决策,有线、无线通信、火警扩音广播、综合信息显示控制、视频监控等多种实用功能为一体的接处警系统。
3.加强先进装备和技术的应用。从灭火战术、灭火技术、防火检查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特种消防装备和检查仪器功能和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社会化防火救灾需要,推广使用环保型灭火剂和相关灭火产品。
4.加快火场勘查、物证鉴定技术体系建设。“十五”期间,引进国内先进水平的现场快速处置成套技术设备,建立火灾原因技术鉴定室。应用检验鉴定新技术、新手段,提高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的可靠性、科学性和法律效力。
(七)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1.加强法制建设。根据我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重点制定或修订石油化工、棉花加工、多产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建立业务横向联系,改善消防执法环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行政干预和不公正执法、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3.加强公安消防机构法制建设,加快引进法律人才,加强依法监督,提高全区公安消防机构执法水平,推动消防执法规范化的进程。
(1)加快法律专业人才引进,“十五”期间各支队至少配备一名本科学历以上的专(兼)职法制人员;
(2)制定完善执法考评文件,定期对所属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质量评定;
(3)聘请地方有关专家、成立总队消防法律专家顾问组织;
(4)制定有关消防行政诉讼程序文件,培养支队一级行政诉讼代理人,提高公安消防机构应诉能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时期。消防工作既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同时也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发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敏锐把握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保证消防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改善消防工作现状。社会各单位和各族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消防工作,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发挥专门机关作用,在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制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努力开创消防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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