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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3]94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仓储业安全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9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仓储业安全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仓储业安全整顿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辖区内有经营性仓储企业100多家,仅火车北站地区就有21家,分别隶属中央、自治区、兵团和我市管理(另有部分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和民营企业)。储存的主要物品有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农药、粮食、棉花、木材、轮胎、钢材、建材、汽车配件、家电、摩托车、药品等。
2003年4月29日新疆商业储运公司火灾事故以及“五一”前后进行的全市安全大检查,反应出仓储企业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库区部分电器线路老化,库房和货场储存的物品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等问题。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及我市领导对仓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要求进行整改,加强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仓储单位及经营性仓库开展全面安全整顿(非经营性仓库依照本方案,自行检查整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安全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对仓储单位及仓库的消防安全整顿,基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通过对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储单位及仓库安全整顿和评估、登记,基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保障能力,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仓储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整顿工作重点
㈠、储存易燃固体物品的经营性仓储企业。
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性仓储企业。
㈢、混合储存易燃固体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其他物品的经营性仓储企业。
三、安全整顿工作方法、步骤
安全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调查摸底阶段(从5月14日至5月31日)
由市安监局统一布置,各区、县对辖区内仓储单位及仓库进行普查摸底,务求全面,不留死角。
在对仓储单位及仓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安全整顿。
㈡宣传学习、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各仓储单位及仓库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市《商业仓储消防整顿验收规范》(见附件二)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整顿验收规范》(见附件三)要求,对安全(消防)管理机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库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栓、消防水池)的合理布局和维护保养、库房和货场储存物品间安全距离、电器及线路安全、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登记等进行认真自查整改,自查情况于8月30日前书面报市及区、县公安消防、安监部门。
㈢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1日)
检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逐个检查验收的办法。
市仓储业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仓库或货场储存总面积在9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仓储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各区、县对辖区内的所有仓库或货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储存总面积在9000平方米以下的仓库或货场组织检查验收。
各区、县检查验收工作书面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市仓储业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标准和要求
市整顿领导小组对全市仓储单位及经营性仓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商业仓储、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整顿验收规范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按照《商业仓储消防整顿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的单位,由消防部门颁发消防合格证(含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整顿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的单位,报自治区安监局进行登记。
对经检查达不到消防安全规定的仓库,由消防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经安全评估达不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其不准储存危险化学品。
五、组织领导
我市仓储业安全整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消防局、市经委、贸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市仓储业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全市仓储业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侯志和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吕诚忠、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处长张宜刚担任,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各区、县也要抽调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仓库或货场进行监督检查及负责对9000平方米以下经营性仓库的整改和验收工作。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仓储单位及仓库的安全整顿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乌鲁木齐市仓储业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附件2:
《商业仓储消防整顿验收规范》
(2003年5月)
一、管理机构
1、建立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 A
2、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A
3、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经常演练 B
二、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A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A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A
4、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A
5、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A
6、设备管理制度 B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
8、建立防火档案 B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A
三、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A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A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库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经专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A
4、其他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B
四、安全技术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A
2、库区应建围墙,与生活和其他区域隔开。B
3、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B
4、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B
5、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仓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B
6、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A
7、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B
8、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A
9、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l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B
10、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A
11、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留出防火间距。B
12、纺织原料、成品露天货垛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6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6米,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1.5米,垛与围墙不小于5米,垛高一般不超过6米。B
13、纺织原料、成品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2米。B
14、纺织原料、成品堆垛要垫好垫基,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A
15、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B
16、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A
17、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B
18、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因工作需要用电器设备,必须审批。B
19、库房内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B
20、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粉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B
21、架空电气线路下禁止堆放物品。A
22、纺织原料、成品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A
2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B
24、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B
25、仓库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储存物品的特点,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池,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26、纺织原料、成品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 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离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米。消火栓的供量化应符合要求。B
27、每200平方米的纺织原料、成品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B
28、纺织原料、成品库在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B
29、消防设施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A
说明: 此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局依据国家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2〕商安字第29l号)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l6―87)
5、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82〕纺生字第52号)
注:
l、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2、B项中有五项以上不合格,即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3、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大、中、小型仓库划分:
(1)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
(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平方米至9000平方米之间。
(3)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整顿验收规范》
(2003年5月)
一、管理机构
l、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A
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A
3、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经常演练B
4、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组织(委托、兼管也可)B
二、管理制度
1、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A
2、安全生产责任制A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A
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A
5、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A
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B
7、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A
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A
9、设备管理制度B
10、事故应急救援措施B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A
三、教育培训
l、主要负责人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A
2、安全管理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A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库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储存保管员等)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A
4、其他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B
四、安全技术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A
2、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米以上。B
3、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小于5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B
4、小型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B
5、新、改、扩建的仓库建设项目,经公安消防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A
6、库区内不准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B
7、库房门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B
8、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B
9、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B
10、甲、乙类物品库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B
11、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B
12、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严防跑、冒、滴、漏。B
13、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A
14、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A
15、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B
1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B
17、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A 18、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A
1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A
20、危险化学品仓库要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B
2l、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流向如实记
22、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B
23、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A 24、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A
25、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B
26、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B
27、仓库电气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A
28、库房内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B
29、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B
30、露天存放物品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留出防火间距。B
3l、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A
32、仓库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储存物品特点,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B
33、消防设施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A
说明:此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讦估标准》(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50号)
6、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
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
注:
1、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2、B项中有五项以上不合格,即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3、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大、中、小型仓库划分:
(1)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
(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平方米至9000平方米之间。
(3)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
附录: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类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60℃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类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6、 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类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糖醛,>50℃至>60℃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制品,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复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丁类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戊类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20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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