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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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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1999年自治区高、中等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82903

  【发布文号】新党发[1999]13号

  【发布日期】1999-06-06

  【生效日期】1999-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

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1999年自治区高、

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党发〔1999〕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县(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1999年自治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6月25日

    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自治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999年自治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41200余人。为顺利完成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教育部《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02号)和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新疆的具体情况,现提出做好1999年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根据1999年自治区党委第21次常委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8〕50号)的规定,1999年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自治区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对不同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学历、不同素质的毕业生实行分类就业指导的办法,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一)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最大限度地保证毕业研究生的合理使用。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企业、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限为5年。

  (二)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主要面向基层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计划分配就业。

  自治区区属高等院校综合测评为3%的优秀生,内地院校毕业生,根据社会需求,面向全疆,择优分配就业。

  (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主要面向本行业、本地区基层,计划分配就业。

  中央部门所属的中专学校毕业生,由中央驻疆单位负责安排在本系统就业。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在本系统就业。各地州市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各地州市根据当地实际,负责安排就业。

  (四)对不按期到单位报到,不服从组织安排,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的毕业生,由毕业生调配主管部门取消其分配资格。

  (五)按照教育部《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的规定,对高职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派遣报到证。

  行业性较强的部属院校(含原为部属院校,后交省级政府管理或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的院校)的毕业生由学校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安排就业。

  (六)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地就业,继续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政策。属地州市生源的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由自治区高、中等院校在报到证上注明“计划内自费生”字样,毕业时直接派回生源地自主择业;自治区区属、中央驻疆单位所属生源的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待毕业生联系到接收单位并签定就业协议书后,自治区从9月1日起派遣;特殊行业中等专业学校(如司法警官学校)毕业生因所学专业使用限制,原则上在本专业的条条管理单位就业,其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不能派回生源地,必须待毕业生联系到接收单位后方可派遣。

  (七)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严格履行合同,到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就业。

  (八)师范类毕业生按上述原则在教育系统分配就业。主要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第一线。

  1、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

  (1)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地、州、市生源毕业生,由自治区下达指令性计划,原则上在生源地就业;

  (2)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区级单位生源毕业生,自治区将按需要在全疆范围内统一计划分配;不愿服从分配的,自主择业;

  (3)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对落实就业单位的,自治区负责派遣,择业期限为一年。

  (4)职教师资班毕业生主要面向基层职业学校就业。

  2、中等师范毕业生原则在本地区所属教育系统就业,到农村小学任教。具体就业政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负责制定,并报自治区教委备案。

  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和优化、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配备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师法》规定实施,汉语专业毕业生必须充实到教学第一线,为汉语教学服务。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以置换代课教师。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资格的毕业生,不得进入学校任教。

  凡在教育系统外就业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缴回师范专业助学金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消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加大对新生科技力量的培养和使用,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毕业生。

  (一)大力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各地党委、政府可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地、州、市、县(市)生源的毕业生到乡、镇、村就业。对于分配到贫困乡、镇、村去工作的毕业生,按照实际接收人数追加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带帽下达,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各地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接收毕业生工作,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和农业第一线就业。农业和农村吸收毕业生的潜力很大,要改变当前政策滞后、渠道不畅、引导不力致使农业和农村接收毕业生较少的状况,完善和落实毕业生到农业第一线的鼓励政策,在职称、培训、奖励、农转非等方面给予倾斜。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他们的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可留在县市,工作关系留在乡镇。要选拔一批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充实农村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农业的开发、利用和推广,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要教育和鼓励毕业生到广大的农村和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各地政府特别是人事部门要结合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结合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把农村和农业接收毕业生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二)事业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接收并妥善安置好毕业生。对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尚需补充毕业生的,首先从自然减员空编中解决自治区减员空编解决不了的,可根据其实际接收毕业生人数追加工资基金(不追加编制),财政部门予以增拨经费。事业单位可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对接收的毕业生实行聘任制。

  (三)中央驻疆各单位,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民航、铁路、邮电等驻新疆的单位要积极接收自治区分配的毕业生,以改善人才结构,推动经济发展。

  (四)自治区国有企业要强化人才意识,多接收一些毕业生,为企业长远发展储备人才。

  (五)党政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虑。要结合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计划地考试录用一批优秀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要积极做好政法系统等城需要加强的部门录用毕业生的工作,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如有增编增人指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尽量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

  自治区县以上(含县)党政机关,除特别急需的特殊专业外,1999年一律不再接收毕业生。

  自治区要择优选拔一批高等院校毕业生,充实事业单位。这些毕业生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先组织参加2至3年的集中整治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在实践斗争中接受锻炼,为选拔优秀基层干部创造条件。

  自治区要挑选一部分政治可靠、素质较高的毕业生,作为乡镇后备干部,先培训二年半,再充实到乡镇。

  自治区新建单位,包括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部门,都要充分认识人才的极端重要性,大量吸纳毕业生。

  继续做好选调大学生补充军队科技干部队伍的工作。各地政府在征兵工作中,要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毕业生入伍。

  (六)生产建设兵团要多接收一些毕业生,充实农牧团场生产一线,在实践中培养一批优秀人才。自治区鼓励高、中等院校兵团生源的毕业生回兵团就业,并根据兵团需要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赴农牧团场一线工作,支援兵团建设。凡分配到生产建设兵团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律解决城镇户粮关系,分配到农牧团场工作的毕业生,在其工作单位附近的派出所落户。

  (七)非公有制经济是自治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毕业生的 

要求量不断增长。自治区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单位接收毕业生。自治区各非公有制单位要抓住毕业生资源相对充裕的有利时机,主动吸纳毕业生,促进企业发展,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自治区积极引导毕业生应用所学专业知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其人事、户籍关系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代理,解决好毕业生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职称等实际问题,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职业意识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各高、中等院校都要按教育部的规定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下大力气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毕业生以吴登云为榜样,立志扎根基层,奉献社会,要增强毕业生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把个人成才与国家命运、社会需要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去,到基层去,到条件艰苦和困难多的地方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加快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联网工作,从而形成覆盖自治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并和国家信息网络联网,实现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发展。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妇女政策,积极接收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共和、生活。

 五、自治区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必须完成,没有完成比生接收任务的单位,不得出函接收计划内自费生,不得调入人员和从社会招收录用干部。

 六、毕业生分配就业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未经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等不合理费用。

  毕业生是自治区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力军,是自治区经济建设高素质的劳动者,配置好、开发好毕业生资源,是实施科教兴新、实现新疆经济飞跃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充分认识经济建设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的极端重要性,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摆到重要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使用,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请示,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确保今年自治区毕业生分配就业任务圆满完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199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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