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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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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 专利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7]59号

  【发布日期】1997-05-07

  【生效日期】1997-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专利

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7〕5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教兴新”战略离不开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精神和开拓精神。奖励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有利于鼓励科技工作者勇于创新,调动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创新意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专利技术

              开发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调动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为经济建设服务,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治区设立“优秀发明创造者奖”和“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创造者和开发专利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开发者。

 第三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奖的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重大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权,经国际专利权威机构或中国专利局确认达到国际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二)其发明创造已取得专利权,技术产品市场前景好,产品在同类技术产品中有独特的优越性,能够占领市场并经推广实施已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为获国家发明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四)获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五)获得过3项以上专利,且推广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者。

  (六)获得过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

 第五条 “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奖的申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法人,通过实施专利技术,使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成立“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科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专利局、自治区发明协会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专利局负责。

 第七条 “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聘请各行业、各学科的专家成立“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实行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经所在单位或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第四章 奖励形式

 第九条 “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和颁发。

 第十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奖设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奖给予如下奖励:

  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

 第十二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的奖金由自治区专利局划拨,“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金由企业参照“优秀发明创造者”的奖励办法,从实施专利技术所获净利润中提取。该奖金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及其荣誉称号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十四条 荣获“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奖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自治区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第十五条 在申请和评审“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过程中,应坚持认真、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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