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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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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

  【发布日期】1996-11-06

  【生效日期】1996-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共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否则,不得实施测绘作业。

 第三条 承担列入全国和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并已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在施测前将规划报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需办理任务登记;但是,跨部门承担基础测绘任务或者专业测绘任务的,应当申办登记。

 第四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本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下列测绘作业前,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

  (一)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二)按国家技术标准施测的四等以上卫星定位重力测量、天文测量以及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三)50公里以上线路测绘;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

  (五)县(市)以上行政区域图编绘;

  (六)地势图和各种地理底图编绘,以及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额相应的地形图编绘。

 第六条 下列地形测绘(含水下地形测量及工程项目中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绘实行限额管理,施测前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

  (一)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

  (二)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8平方公里;

  (三)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

  (四)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五)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

  (六)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大于600平方公里;

  测绘面积虽小于前款规定的限额,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施测前亦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

  (一)采用遥感和航空摄影技术实施前款测绘作业的;

  (二)区外和境外测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实施前款测绘作业的。

 第七条 申请登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测绘任务的,由测绘单位所在地或者测绘作业实施地的地、州(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向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申请登记其他各项测绘任务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上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测绘任务登记。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八条 测绘任务登记,由实施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办理。

  二个以上测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联合承担测绘任务的,由总承揽方或者主要承揽方申请办理。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申办测绘任务登记的,应当征得登记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申办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外国或者台、港、澳地区的组织、团体、个人,还须交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

  (二)测绘资格证书;

  (三)测绘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四)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测绘任务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是否一致;

  (二)是否存在重复测绘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的;

  (二)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高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最低限价的。

 第十三条 发现申请登记的测绘任务已有现势同精度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暂缓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登记申请人和下达测绘任务的部门或者发包方提出调整测绘任务的建议,对明确答复不宜进行调整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应当在核准登记的有关文件中载明情况。

 第十四条 受理测绘任务登记申请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发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核准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核准证由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测绘任务登记申请的审查、发证,需要收取费用的,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受理登记申请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测绘任务变更登记:

  (一)测区范围变动的;

  (二)施测工作量变动的;

  (三)需要中止或者推迟实施测绘任务的。

 第十六条 未申办测绘任务登记,擅自实施测绘作业的,由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继续实施测绘作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罚款应当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收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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