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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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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 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状况的决定

  【发布单位】829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1998-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善我市义务教育

阶段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状况的决定

(1998年12月18日市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为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不足,突出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生均活动场地还远未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必将对我市发展教育事业,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党委会第三次会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又对我市部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进行了调查,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作有关决定。为切实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的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场地及规划预留发展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先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优于学校原办学条件标准予以补偿后方可占用。对擅自将学校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改变用途的有关责任人员,市人民政府要追究其责任。

 二、对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低于国家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规划,制订方案,逐步解决。城市新建、扩建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建或扩建中、小学校,并与住宅同时交付使用。零散开发住宅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义务教育配套费。

 三、须撤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的,由办学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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