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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8]99号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新政发〔1998〕9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金的调剂功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自治区级统筹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2000年,基本实现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治区级垂直管理。
二、自治区级统筹的范围包括,自治区辖区内(不含生产建设兵团)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自治区级统筹。
三、自治区级统筹项目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特殊工种补助金(含本办法规定的行业补贴)、正常调整养老金、一次性生活费及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对新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其统筹项目包括:(1)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2)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加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及离退休生活补助费,(3)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费)等(不含企业自行确定的项目),(4)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死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州、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自治区统一确定,企业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自治区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各地费率差距,用3~5年时间,实现全区统一费率。
五、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除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外,其他企业,包括原实行自治区行业统筹的企业、军队企业,以及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和将要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属企业,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上述企业实际费率经综合平衡后高于当地统筹提取比例的部分,由自治区调剂解决。
自治区级统筹起步阶段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调剂,以地州市调剂为主。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统筹范围内职工工资总额的1%。其中,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应提取的调剂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收取,各地应提取的调剂金由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取。各地收取的调剂金70%留当地,30%按季上解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治区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核定一次基数,属核定基数内的收支,实行按月定额缴拨;属核定基数以外的收支,由各地留存或自负。各地自负部分从本地历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动用时应报自治区备案),动用历年结余后仍不足时,可向自治区申请调剂。但属乱开口子减免缴费;或放宽退休条件扩大开支范围;或因工作不努力,收缴率达不到90%以上,覆盖面达不到自治区规定要求等造成的基金缺口,应由当地财政补贴解决。各地对所属县(市)应实行余额全部上缴,差额如数下拨的办法。为保证自治区及地州市两级调剂金的及时到位,对各县(市)历年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2个月所需支付的费用外,应全部上解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差额缴拨的地区和行业,一律改为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结算方式,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不断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进程。
七、从1999年1月1日起,移交自治区管理的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改按调整后的费率缴费,基金实行按月缴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过3~5年过渡,逐步调整到与地方企业费率相统一。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或调整,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八、由行业统筹移交自治区管理的企业,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执行,对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不含企业自行决定加发的待遇)计算高于自治区计发办法的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补贴标准逐年递减,5年后与自治区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
九、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移交自治区管理后,其统筹经办机构仍予保留,隶属关系不变,费用由企业负担,业务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十、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经常地、深入细致地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意义和有关政策,努力吸收其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不参加社会统筹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行政部门可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参加养老保险或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逾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凭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业人员也可直接向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检举和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认真对待,严肃查处。要注意发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激励作用,对单位不缴费或非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应从单位缴费划转部分不予记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应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并将是否参加养老保险作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先争优的重要条件之一。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配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十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是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附表:①1999年各地、各行业统筹费率表(略)
②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养老金补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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