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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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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 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1]173号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2001-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1]1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严厉打击传销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严禁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禁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使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区得到有力打击和制止。但最近以来,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在全区一些地方有所抬头,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禁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和国务院11月1日召开的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区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重要意义。坚持“全疆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可行和强有力的措施,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性,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二、专项整治打击的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整治活动中,要注意结合我区的实际,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目前,传销活动在我区一些地区又以各种名目出现,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二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三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四是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仿效;五是参与传销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的重点是:

  (一)跨地区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但又重操旧业的企业和个人;

  (二)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三)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四)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五)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六)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七)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八)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乌鲁木齐、巴州、阿克苏、昌吉、克拉玛依、喀什等地。其他地区也是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好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具体部署

  这次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从2001年11月底开始至2002年2月底结束。根据我区实际,这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1年12月)宣传排查阶段。对本辖区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行摸排调查,制定具体方案,组织联合行动,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窝点、人员分布情况。

  第二阶段(2002年元月)为专项整治阶段。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突出重点,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实施严厉打击。对已经立案调查的,要集中力量严厉查处,并向社会曝光。对已经查清有问题的要尽快从严从重惩处。对以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为内容的非法集会、非法培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跨地区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

  第三阶段(2002年2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要认真总结此次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从制度上、管理上杜绝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发生。

 四、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机构,精心组织。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严重危害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打击传销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协作,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苗头、线索或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惩的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迅速查办;对以“招聘”、“加盟”等欺骗手段诱骗、胁迫他人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同时,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对抗拒行政执法或煽动、组织传销人员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

  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注意了解掌握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人员的情况。对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聚众搞“家庭式”变相传销活动的,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清理和取缔工作。

  各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各开户银行应按照国办发[2000]55号文件精神,封存帐户,暂停办理结算业务。

  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各司其职,做好配合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相关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向社会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违法传销活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和协调配合,建立各地、州、市、县(市)之间的联打预防机制,使违法传销活动在全区范围内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在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一般参与群众的教育、疏导、宣传和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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