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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科条字[87]082号
【发布日期】1987-04-25
【生效日期】1987-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科条字(87)082号) 印发“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委、厅、局(公司),院、所:
现将自治区级“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自治区科委
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的暂行规定》,保证合理而有效地使用科学事业费,促进科研单位逐步向经济自立和经费自给过渡,增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和自我武装的动力与活力,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面向社会。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要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科学事业费分类管理。
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基础研究类型,技术开发类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进行管理: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基础研究类型,应逐步实行基金制。
2.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技术开发类型,应推行技术合同制。
3.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和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原则上实行经费包干。
4.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属于多种类型,经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第三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和其它来源的经费统一核算,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属于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自治区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科学研究费,应逐步转出作为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暂留给本单位,作为自动增加预算拨款,按预算资金管理、使用。
2.属于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经费尚未自给单位的科学事业费要实行按比例逐步递减的方法核减,到1990年应实现完全或基本停拨。这些单位应以1986年实际支出数(扣除一次性专项拨款)为基数,制订逐步核减事业费的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委核定。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使用。
这类科研单位的经费,主要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技术合同,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
这类单位中,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且为行业服务的环境保护站、监测站等公益性建制的科学事业费作为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3.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仍由自治区拨给,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这类单位应努力开展技术商品化的科技工作,取得的经济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作为自动增加预算拨款,按预算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开支在预算内列报,收入存放预算外。其经费管理办法应逐步向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过渡和转变。
4.属于多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按照审定的科学技术活动分类比重,分别按上述2、3款的办法管理。
5.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由自治区科委掌握,建立自治区科技开发基金,继续用于发展自治区科技事业。
第四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合经营、成果推广和科研中间试验等科技活动取得技术性收入,也可在小批量试生产和从事与科技发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合法收入。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的纯收入和预算包干结余(不包括专项核定的维修费、购置费结余)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所占比例为40%,职工福利基金为30%;职工奖励基金为30%。
第五条 对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实行分类管理。
1.属于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和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
2.属于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奖金免税限额与削减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挂钩办法;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分以下六档:
①科学事业费拨款全部减完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
②削减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70%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
③削减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50%而低于70%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
④削减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低于50%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月基本工资。
⑤削减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10%而低于30%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⑥削减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低于10%的,除自治区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
3.属于多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按照审定的科学技术活动分类比例,分别按上述1、2款的办法管理。
第六条 各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超过上述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在职工奖励基金中缴纳奖金税。
第七条 为全面安排科研单位财务计划,保证科技工作的发展和资金合理使用,根据编制自治区预算的要求,各主管部门在接到自治区科委下达的预算指标后,要按照分类管理和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认真编制各项经费预算,报自治区科委。
第八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均必须实行科研课题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
第九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预算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科研单位向其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委负责,自治区科委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各级均要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为适应“分类管理、统一核算”的需要,自治区科委、财政厅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另发)。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学事业费拨款改革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宏观指导,运用拨款和经济杠杆,推动科研单位的改革。
第十一条 各种类型科研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仍纳入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供给。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属独立科研单位。各地、州(市)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原则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科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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