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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劳社医字[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2001-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治区区级
单位参保职工门诊就医 (购药)、住院医疗费用与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1]5号)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于2000年12月16日正式启动。为保证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及时办理与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中心”)的医疗费用结算业务,我们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汇总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汇总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申报分表》及《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汇总表》和《住院费用结算申报分表》及《住院费用支付凭证》。现就办理医疗费用申报及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无论是否与自治区医保中心实现联网,均应按上述报表要求办理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手续。
(一)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凭医疗保险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所需费用从个人IC卡划帐,IC卡上资金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属从参保人员IC卡上划帐的医疗购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药店)瑞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购药)费用结算汇总表》,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购药)费用支付凭证》,于次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医管部审核,经医保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10日内由医保中心财务部办理完成医疗(购药)费用结算支付。
凡参保人员在尚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门诊医疗、购药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用现金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端生成或印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申报分表》,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凭证》,于次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医管部审核,经医保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10日内由医保中心财务部办理完成医疗费用结算支付。
(三)住院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用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端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住院费用录入、出院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端划分出的患者个人支付部分与参保人员患者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端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汇总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申报分表》,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凭证》,于次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医管部审核,经医保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10日内由医保中心财务部办理完成医疗费用结算支付。
二、在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初期,各定点医疗机构仍可沿用现行的结算单据与参保人员结算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开给参保人员患者的处方必须是复式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的条章。
三、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应严格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未正式公布前,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新的“三个目录”公布后,原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即行停止执行。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购药)费用结算申报工作,使医疗(购药)费用能按时结算,及时支付。
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汇总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凭证》(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汇总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申报分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凭证》(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汇总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申报分表》(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凭证》(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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