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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科办字[86]123号
【发布日期】1986-06-28
【生效日期】1986-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办字(86)123号) 关于呈请批准《关于科技人员
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开发潜在智力资源,促进科技智力交流,支援边远艰苦地区和乡镇企业,我们于去年十一月起草了《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经修改后,于今年四月印发各级计划、人事、科技、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纪检、公、检、法和部分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大家意见修改后,再次分送自治区级计划、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并请他们派代表于八月二十二日进行了座谈讨论。大家认为。制定这非常必要,广大知识分子梦寐以求,认为这个稿子比较好,现予呈报。如无不妥,请批转下达执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附: 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送审稿)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兼职,以促进知识交流和充分发挥潜力。”赵紫阳总理提出:“当前最迫切的,是要把我们现有科学技术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之对经济建设作出在现有条件下可能作出的最大贡献。”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积极开发潜在智力资源,努力促进科技智力交流,支援边远艰苦地区和乡镇企业,以适应技术革命的新形势,加快我区四化建设速度,现就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问题,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是指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教育、科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翻译以及类似的有报酬的智力劳动。要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业余科技劳动,并为他们创造条件。在业余科技劳动中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科技成果,同样可作为评审和聘任(任命)专业技术服务、奖励先进、提职晋级等的依据。
二、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所在单位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个人职责范围及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时限要求,使各项工作科学化、条理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单位,可组织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或占用一定工作时间进行兼职活动;实行定额工作量和课题承包取消坐班制的单位,可根据科技人员的精力和能力,有计划地安排兼职活动。科技力量比较集中、工作任务暂不饱满的单位,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科技力量薄弱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农村、边远艰苦地区进行兼职活动。
三、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应事先向本单位备案。在党政机关工作的科技人员,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从事经营性质的兼职活动。
四、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的收费,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凡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照有关规定办理;尚无明确规定的,可按任务大小、技术难易。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确定。对能够计算经济效益的科技劳动,可按经济效益分成。费用由聘用单位通过银行划拨给受聘单位,由所在单位分配给科技人员。
五、从事兼职和业余科技劳动所获报酬,由单位组织的,可按直接参加兼职活动科技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完全利用业余时间,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利益,不利用本单位条件,劳动所得可归己有;占用工作时间或用本单位设备、器材、场所和技术资料,所得收入应扣除设备消耗并向所在单位交纳一定管理费和转让费,其余部分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分成。
六、科技人员在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职业道德,信守合同,照章纳税。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以内的科技劳动和服务,除本人工资和本单位集体福利以外,不得另立名目取酬。凡私自带出本单位成果、资料、数据、图纸、专利的,要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罚款,并由聘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情节恶劣、损失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离休、退休科技人员,可以在外单位应聘,所得报酬不受离休、退休前工资数额限制。只要不侵犯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则收入归己。
八、计划、经济、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和科技管理等部门,对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要给予支持,想方设法去弊存利,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健康发展。凡因此受到批评、审查或错误处理的,不论有无申诉,本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复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第九条精神处理。
九、聘用单位、受聘单位和科技人员,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为四化多做贡献的思想,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适当掌握兼职任务和工作时间,以保证科技人员完成本职工作、自修业务和身体健康。
十、自治区各主管厅局,可参照本办法,针对本行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下达试行。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它适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 参考文件和资料:
①《聘请科技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82〕国科干一字第003号)
②《中央负责同志关于科技人员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讲话摘录》
③《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科技干部局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
④《湖南省科技干部管理局关于科技专业人员从事兼职社会劳动的暂行办法》
⑤《谈科技人员兼职的政策》(上海市科技干部局局长李国兴)
⑥《业余兼职的门宜开不宜关》(《华东科技管理》一九八六年第七期)
⑦《武汉市科技人员兼职活动的调查分析及管理对策》(《人才研究》一九八六年第六期)
⑧《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劳动获取报酬问题的探讨》(《人才研究》一九八六年第七期)
⑨《发达国家兼职的几个特点》(《人才研究信息》第二十九期)
⑩《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报酬的几个问题》(《科技干部工作动态》一九八六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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