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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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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强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请示

  【发布单位】82903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32号

  【发布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

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请示

(1994年3月9日新政办〔1994〕32号)  多年来,我区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去年通过贯彻中央6号文件,全区比上年少购非生产用小汽车600辆,节约资金约5000万元。但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不顾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竞相购买高级小轿车,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在最近召开的自治区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上,许多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提出严肃批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我区财政比往年更困难,各级财政收支缺口很大,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和不少企业连发工资都十分困难。在此情况下,更应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防止和克服脱离人民群众的奢侈浪费现象。最近召开的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强调:“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根据上述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集团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的控购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个别新建单位和确需更新旧车的单位外,一律不准新购小汽车。更新车必须坚持报废一辆更新一辆。

 二、对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外地驻疆及地方所有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集体、民办私营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按以下原则掌握审批:

  1.所有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在确保完成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新产品试制和生产发展等任务;按规定按期交纳税利;不拖欠职工工资的前提下,要求购置小汽车的,各级控办可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自治区控办审批。

  2.对拖欠税利、拖欠职工工资及发生经营亏损和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

  3.对购买直接用于经营出租的小汽车,各地州市控办审查属实后即可办理,不再上报自治区控办审批。

  4.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和集体民办私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经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不占控制指标,只履行报批手续。集体、民办事业单位比照此原则办理。

 三、自治区征收的控购附加费,已成为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卫生院建设、新疆大学“211工程”的资金重要来源。为了保证这些事业的持续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加强小汽车控购,我们意见,对社会集团单位购买小汽车,仍按原规定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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