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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3-10
【生效日期】1980-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财事字(80)036号)
(新科计字(80)20号) 批复“自治区科协事业经费使用
范围与开支标准的暂行办法(试行)”的意见
自治区科协:
你会新科协字(79)024号文所报“自治区自然科学专门学会活动经费开支范围的初步意见”,已经研究,并补充修改定名为“自治区科协事业费使用范围与开支标准的暂行办法(试行)”(如附件)。为了加强自治区科协事业费的管理,促进自治区科学宣传普及工作的发展,上述“办法”,先发给你会掌握试行。并在执行中,随时总结经验,以便今后补充,修改。
一九八○年三月十日
附: 自治区科协事业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为适应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形势,管好用好我区科协事业经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积极促进自治区科学事业和科技普及宣传工作的发展,暂拟订本办法,先由自治区科协掌握试行。
(一)科协事业费的使用范围与开支标准:
1.科协事业费的使用范围,是指各级科协的业务活动费(不包括人员经费)。
2.凡经自治区科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各自然科学学会负责召开的全疆性专业学术会议,其会议经费应由各专业学会主要挂靠部门有关经费中安排解决,属于较大的跨行业,综合性的学术会议,其会议费由自治区科协事业费内开支。
自然学术会议费的开支标准,按中央和自治区现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经自治区科协与有关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各自然科学学会负责主编的专业性学术刊物;论文汇集等所需印刷,纸张、出版经费,由各专业学会挂靠部门有关经费中开支。
4.各学会与有关单位联合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论文资料的纸张,印刷经费由各参加单位分摊解决。
5.凡经自治区科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学会负责组织邀请的国内国外学者、专家来疆讲学的往返差旅费,接待费和在疆进行学术交流的活动经费,统一列自治区科协事业费开支。
但对中央有关单位陪同专家来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疆活动期间、临时由自治区有关单位抽调陪同专家的工作人员,其食宿费用应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6.为了做好对邀请来疆的国内外专家的生活安排和接待工作,各学会在举办来疆讲学报告会时,可备茶水招待。
在外宾离疆时,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由自治区科协负责代表自治区有关领导部门向专家赠送一些带有新疆特点的地区产品以留纪念和表示谢意,如民族花帽、影集、纪念册等),购买赠送物品的开支标准,执行自治区外事费用开支规定。
如对个别外宾需要举行宴会的,应专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陪餐人数和开支标准按自治区外事费用开支的规定执行。
7.凡列入自治区科普计划中由各学会负责主办的重大科技宣传活动经费,由自治区科协事业费开支。
8.各学会接受政府部门派遣参加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按国家和自治区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领拨经费与报销手续:
1.凡属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项学会活动经费,各学会均可根据开工作,提出计划安排、经所靠主管部门审查签章、然后向自治区科协申请拨款。自治区科协要负责综合平衡,搞好需要与可能的协助工作,并提出具体核拨数字,报送自治区科委批准后,由自治区科协对各学会按报销单位办理拨款。
2.自治区科协根据批准的各学会费用安排,应按照财政规定,可编报用款计划和有关预算说明,上报科委请款,并作为财务部门拨款的依据。对不按规定填报会计报表,用款计划与预算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拨款,因此而影响工作的由各单位负责。
3.各学会所领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精打细算,注意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和挪作他用。并应在任务完了十日内办清应报结算手续,节余款项交回原拨款单位。
4.凡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费用,自治区科协与各级财务部门要严?制度,把好关口,一律不予报销。
(三)帐务处理与会计报表:
1.对各学会办理经费拨款,科协按往来予付款列帐。
2.各学会对科协办理结算报销,科协按业务费支出,同时冲减往来予付款列帐。为便于管理,可根据需要在业务费下按节设立若干明细帐如:①学会会议费。②邀请专家费。③科普补助费。④科普宣传费……等。
3.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份数:
①会计报表的编报,一定要严格按照财政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要简明扼要,数字要完整、准确,及时,清楚。
②月报:于每月终了五日内,报送科委一份。
③季报:于每季终了十日内,报送科委一式二份。
④决算: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报送科委一式四份。
其中:报送半年报时,免报第二季度报表。
报送年终决算时,免报第四季度报表。
(四) 1.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可以书面材料随时向自治区科委、财政局反映,以便研究改进。
2.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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